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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田学亮与李付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学亮,李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237号申请执行人田学亮。被执行人李付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付海银行存款元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