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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6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朱某甲、王某某、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朱某甲,王某某,丁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6222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朱某甲。被告王某某。被告丁某某。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朱某甲、王某某、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甲、王某某、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朱某甲于2013年10月相识谈婚,经双方家人多次协商订婚事宜后,原告当面向被告送彩礼20000元,另有60000元暂存在原告银行卡上,期间被告王某某、丁某某陆续从原告银行卡里取走彩礼40000元,至此被告共拿走彩礼60000元。2014年2月16日,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甲按风俗举行结婚典礼,但未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其他花费60000元。原告对其诉称的事实,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朱某甲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订婚时原告仅给被告送彩礼20000元,婚礼举行后不久,原告父母就逼迫被告打保胎针,致使被告现无法生育,故彩礼钱不予返还。被告王某某、丁某某辩称被告仅收到原告彩礼20000元,其余彩礼都存在原告的银行卡上,现原告致使被告朱某甲无法生育,对被告朱某甲造成的伤害更加严重,故彩礼不予返还。被告对其辩称的事实,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诉、辩称及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查明下列事实:2013年10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甲经媒人贺博文介绍相识,经双方家人多次协商后订立婚约,约定向被告送彩礼80000元,订婚时原告当面向被告送彩礼20000元,其余60000元暂存在原告银行卡上。2014年2月16日,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甲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3月,被告王某某因二女儿上学从原告朱某某银行卡上提取彩礼10000元。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2014年5月12日,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甲再次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父亲便将被告送回娘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要求被告退换彩礼经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原告按照农村习俗向被告送彩礼,双方解除婚约后,因所送彩礼数额较大,被告应将彩礼退还,考虑双方已经举行结婚典礼,彩礼可以适当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甲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举行结婚典礼,原告按照农村习俗送彩礼给被告,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应当返还彩礼情形,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甲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彩礼应当酌情返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某甲、王某某、王福桂返还原告朱某某彩礼2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朱某甲、王某某、王福桂负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 判 长  邢永东人民陪审员  张永年人民陪审员  相 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管艳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