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台州华锦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卓亚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华锦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卓亚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19号原告:台州华锦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前王村。法定代表人:李成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昌华,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芬,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亚青。原告台州华锦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卓亚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华锦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华锦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2494元,由原告台州华锦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林会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欣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