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终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旺正府与旺霞、杜光维等劳动争议2016民终164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旺正府,旺霞,杜光维,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颖,邓永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641号上诉人:旺正府,住贵州省正安县。上诉人:旺霞,住贵州省正安县。上诉人:杜光维,住贵州省正安县。委托代理人:胡东平,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跃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简盼盼、黄壹麒,均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熊颖,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邓永红,住广州市海珠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燕萍,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系原河源市浩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旺正府、旺霞、杜光维与被上诉人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颖、邓永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以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同意撤回不予支付工伤待遇《告知书》,并承诺就旺声明的工伤保险待遇重新作出核定为由,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因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于旺声明的死亡作出了工伤认定,故本案需等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作出是否支付旺声明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再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谷丰民代理审判员  黄小迪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笑芬庄武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