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林江与湖州市第一矿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江,湖州市第一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1159号原告:陈林江。委托代理人:叶斌,浙江文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市第一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车站路5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江与被告湖州市第一矿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江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林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江撤回对被告湖州市第一矿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林江负担。审判员 孔剑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