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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翟海锋、雷磊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海锋,雷磊,胡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2刑初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海锋,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无业。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6月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5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漯河公安局顺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武林虎,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雷磊,男,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无业。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6月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5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抓获并羁押,于2015年8月1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88年2月22日出生,工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公安分局抓获并羁押,于2015年11月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8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明途、张尊峰,江苏圣典(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海锋、雷磊犯诈骗罪、被告人胡某某、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海锋及其辩护人武林虎、被告人雷磊、胡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明途、张尊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被告人翟海锋和被告人雷磊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二人预谋由翟海峰从租赁公司将车辆租出后,而后雷磊联系买家,以抵押车的名义转卖给他人的方式谋取利益。1、2015年5月29日由被告人翟海锋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在南阳市鑫之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源公司)租用一辆本田雅阁汽车(经评估价值125860元),而后由被告人雷磊联系买家,在南阳高速路口附近将该车以2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2、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翟海锋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在南阳市镇平县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简称金基公司)租用一辆本田CRV汽车(经评估价值169200元),而后被告人翟海锋和雷磊将车开到郑州后,由雷磊联系被告人许某某。将该车43000元价格在郑州市火车站广场附近卖给许某某,并告知许某某车辆不能进行过户以及让其购买汽车屏蔽器。被告人许某某购买车辆后在北京市通州区伪造车辆登记手续,并让他人将该车的车架号进行改动。经检验,白色本田CRV轿车车架号被人为改动。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单位。3、2015年6月2日,被告人翟海锋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分别从位于漯河市源汇区中心汽车站的“泰宏裕德”汽车服务公司漯河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宏裕德公司漯河分公司)、位于漯河市火车站北侧附近的金基公司租用一辆白色本田CRV越野车(经评估价值152000元)和一辆白色起亚K5轿车(经评估价值141300元),而后翟海锋和雷磊各开一辆车把车开到郑州,由雷磊联系好买家,在郑州一个高速路口附近将两辆车以6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2015年6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和电话与他人联系,明知车辆没有合法手续,仍以62000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在河北省霸州市一个地下停车厂购买以上由被告人翟海锋、雷磊转卖给他人的一辆白色本田CRV汽车。案发后,白色本田CRV和起亚K5汽车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公诉机关提供涉案赃物、照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证人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四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翟海锋、雷磊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某、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胡某某、许某某有自首情节,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翟海锋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称其协助抓获雷磊,有立功表现,且主动坦白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部分罪行。辩护人提出,翟海锋在诈骗过程中系从犯,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且主动坦白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建议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雷磊辩称,其和翟海锋是通过网上的中间人相互认识,其不知道翟海锋的车是骗租的,给翟海锋的钱是翟海锋因家中有事向其借的款,帮翟海锋卖车后所得款项是应得的中介费。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许某某有自首行为,主动退出赃物,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被告人翟海锋、雷磊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后,二人预谋由雷磊出资交纳租赁费、押金,翟海锋以本人名义骗租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而后雷磊联系买家,二人以抵押车的名义转卖给他人的方式谋取利益。先后共骗租汽车四辆,总价值人民币588360元,所得赃款伙分。其中转卖给被告人许某某一辆本田CRV,转卖给被告人胡某某一辆本田CRV。1、2015年5月29日由被告人翟海锋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与南阳市鑫之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租得该公司一辆价值人民币125860元、车牌号为豫R×××××的本田雅阁汽车。而后由被告人雷磊联系买家,在南阳市高速路口附近将该车以21000元价格卖给蒋某甲、孔某、蒋某乙(三人另案处理)。2、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翟海锋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在南阳市镇平县与金基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租得一辆价值人民币169200元、车牌号为豫R×××××的本田CRV汽车。被告人翟海锋和雷磊将车开到郑州后,由雷磊联系被告人许某某,将该车以43000元价格在郑州市火车站广场附近卖给许某某,并告知许某某车辆不能进行过户以及让其购买汽车GPS屏蔽器。许某某购买车辆后在北京市通州区伪造车辆登记手续,并让他人将该车的车架号进行改动。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单位。3、2015年6月2日,被告人翟海锋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在漯河市分别与泰宏裕德公司漯河分公司、金基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租得一辆价值人民币152000元、车牌号为豫A×××××的白色本田CRV汽车和一辆价值人民币141300元、车牌号为豫A×××××的白色起亚K5轿车。而后由雷磊联系好买家,翟海锋和雷磊在郑州一个高速路口附近将两辆车以6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蒋某甲、孔某、蒋某乙。三人将车辆转卖他人。2015年6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和电话与他人联系,明知车辆没有合法手续,仍以62000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在河北省霸州市一个地下停车厂购买以上由翟海锋、雷磊转卖给他人的一辆白色本田CRV汽车。案发后,白色本田CRV和起亚K5汽车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另查明,2015年6月6日,被告人翟海锋在郑州市再次作案时被泰宏裕德公司漯河分公司人员抓获,当日在翟海锋的协助下将被告人雷磊抓获。次日二人被该公司人员扭送到漯河市公安机关。6月8日,翟海锋坦白交代了在南阳市镇平县和漯河市分别骗租金基公司车辆的罪行。又查明,被告人胡某某、许某某分别于2015年8月7日、10月29日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并分别于投案当日被当地公安机关羁押。再查明,从雷磊身上扣押3700元现金、尾号为8802的联想A208t手机一部等,从翟海锋身上扣押200元现金等,从泰宏裕德公司漯河分公司扣押翟海锋、雷磊租车押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身份信息、案件受理情况、四被告人到案经过等。2015年6月6日泰宏裕德公司漯河分公司罗某等人发现翟海锋涉嫌行骗,在郑州将正租赁其他车辆的翟海锋控制,翟海锋交代并协助抓获同伙雷磊。7日泰宏裕德公司人员将翟海锋、雷磊扭送归案。6月8日,翟海锋坦白交代了在南阳市镇平县和漯河市分别骗租金基公司车辆的罪行。2015年8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公安分局天穆派出所投案,2015年10月29日许某某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投案。2、汽车租赁合同、购车发票、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汽车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实2015年5月29日翟海锋在南阳市鑫之源公司租赁豫R×××××黑色本田雅阁牌汽车一辆;2015年6月2日翟海锋在泰宏裕德公司漯河分公司租赁豫A×××××白色本田CRV汽车一辆;2015年6月2日翟海锋在漯河市租赁金基公司豫A×××××白色起亚K5轿车一辆;2015年5月30日翟海锋在南阳市镇平县租赁金基公司豫R×××××白色本田CRV汽车一辆。除鑫之源公司车辆未被追回外,其他三辆汽车均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单位。从雷磊身上扣押3700元现金、尾号为8802的联想A208t手机一部等,从翟海锋身上扣押200元现金等,从泰宏裕德公司漯河分公司扣押翟海锋、雷磊租车押金10000元,从许某某处扣押一套虚假车辆手续。从许某某处扣押一套虚假车辆手续。3、证人证言。证人闫某(天津某汽车修理厂经营人)证言。证实2015年6月8日一位姓胡的客人把一辆白色的本田CRV越野车放在其修理厂修理,后该车被警察开走。证人刘某、吴某(胡某某的妻子、朋友)证言。证实2015年6月初与胡某某三人一起到河北省霸州市,胡某某以六、七万元现金购买一辆本田白色CRV越野车。证人蒋某甲、孔某、蒋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其通过QQ群网聊购车。一天凌晨两三点三人在南阳高速口附近以21000元购买了一辆黑色雅阁轿车。一星期左右,卖雅阁车的男子说他有两辆抵账的车,一辆CRV和一辆K5,蒋某甲等人以66000元把这两辆车给买下了,后转手把这两辆车卖掉。证人罗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2日翟海锋在泰宏裕德公司漯河分公司租赁豫A×××××白色本田CRV汽车一辆,缴纳押金1万元。6月5日该车GPS信息中断,翟海锋留的2部手机关机。后发现翟海锋正在郑州龙帅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罗某带人在郑州抓住翟海锋。翟海锋承认租泰宏裕德公司的本田车是和另外一个人合伙骗租的,自己负责租车,本田车已经交给另外那人卖掉了,自己分了一万多元。他来郑州龙帅公司租车还是准备合伙再骗租车卖,他愿意帮助抓获同伙。翟海锋通过QQ联系上合伙人,说这次要租的车已经谈好了,并且把车的信息都发给对方。之后对方约定在金水路地铁站口见面给他租车的押金等费用。6月6日19点多罗某带人在金水路地铁站口将翟海锋的同伙雷磊抓住之后拨打了郑州的110报警。于次日扭送翟海锋、雷磊到漯河公安机关。后发现被骗车牌号为豫A×××××的车辆GPS信息又出现在天津,罗某带人去天津市通过警察找到该车。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1日下午翟海锋到金基公司漯河分公司签订合同,租赁一辆AC99R6起亚K5轿车,押金10000元,租期5天。6月5日发现车上两个GPS离线、翟海锋关机。7日上午第三个GPS显示地点在山东省济宁邹城市,赵某带人去当地报警并用备用钥匙把车收回。证人杨某证言。证实翟海锋到南阳市镇平县的金基汽车租赁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中午租了一辆白色本田CRV越野车。合同签订租期10天,押金和租金一共交了7000元。6月9号发现这辆车的GPS信息5月31号在郑州市金水东路消失,之后一直没有信息,打翟海峰留的3部手机,结果2部无法接通,一部打通了对方说找错人了。后到漯河公安机关报案。4、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翟海锋供述。翟海锋供述2015年5月中旬在QQ上聊天时通过马龙龙认识了QQ号个性签名是zhangfeng的一个男青年(现在知道他叫雷磊)。二人商量骗租车辆。由雷磊给翟海锋汽车租赁公司的号码让其去租车,当翟海锋租车后将车辆信息告诉雷磊,雷磊垫付租车押金等,卖得赃款分成。两人共租出来四辆车,南阳黑色本田雅阁卖了21000元,南阳本田CRV汽车卖了43000元,漯河的本田CRV和起亚K5汽车共卖了66000元,四辆车共获利130000元,翟海锋分得了35600元,其余的全部是雷磊的。(2)、被告人雷磊的供述。雷磊供述2015年5月底在QQ上通过中间人和翟海锋认识,翟海锋说有便宜车要卖,让其帮忙给他联系一下。翟海锋在南阳租了一辆黑色广州本田雅阁轿车,向雷磊借10000元,然后雷磊联系的山东买家,在南阳高速路口附近以21000元的价钱卖掉,还雷磊本金10000元外又给了雷磊3000元。第二天,翟海锋又在南阳弄了一辆白色本田CRV越野车,翟海锋让雷磊联系买家把这车开到郑州,以40000元的价钱卖给了东北的买家,翟海锋给了雷磊3000元,另把10000元放在雷磊那儿。租漯河的CRV和起亚K5车时翟海锋从雷磊处拿12000元。二人分别将两部车开到郑州,以66000元卖给雷磊联系的山东买家。车卖掉后给雷磊2000元。雷磊庭审中供称其QQ网上签名zhangfeng。(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胡某某供述其于2015年6月5日晚上在河北省霸州市南高速口以62000元购得一辆本田CRV车。其把车开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清镇一个修理厂检查GPS定位系统拆掉没有。后公安机关打电话询问情况,其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车的来历。该车被漯河的租赁公司人员开走了。(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许某某供述2015年5月份通过QQ、尾号为8802的电话(雷磊的电话)联系后,在郑州车站广场附近以43000元将一辆白色本田CRV汽车购回。卖车人让其买屏蔽器使用,并给其电话号码让其到北京伪造一套车辆假手续。2015年10月29日经公安人员通知后其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5、鉴定意见。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漯)公(刑)鉴(痕)字(2015)9号车辆检验报告意见为送检的白色本田CRV轿车车架号被人为改动。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宛区价鉴字(2015)143号、漯河市源汇区价格认证中心源价证鉴(2015)、40、5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意见为豫R×××××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价格为人民币125860元、豫R×××××白色本田CRV轿车价格为人民币169200元、豫A×××××的白色本田CRV汽车价格为人民币152000元、豫A×××××的白色起亚K5汽车价格为人民币1413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海锋、雷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翟海锋、雷磊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胡某某、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翟海锋主动坦白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部分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翟海锋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翟海锋协助被害单位抓获同案犯,不属刑法规定的立功情节,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翟海锋及其辩护人认为翟海锋有立功表现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翟海锋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对翟海锋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翟海锋、雷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无主次之分,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雷磊的辩称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翟海锋、雷磊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责令退赔。胡某某、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许某某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海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二、被告人雷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三、被告人翟海锋、雷磊供犯罪使用的租车押金10000元、联想A208t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四、责令被告人翟海锋、雷磊退赔南阳市鑫之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25860元。五、被告人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六、被告人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长  李友峰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刘亚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