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5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赵永霞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葛战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5817号原告赵永霞,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代表人范红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升,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赵永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葛战军,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永霞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运输公司)、葛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2016年2月2日依法由审判员王素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永霞、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永升、被告葛战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球运输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永霞诉称:2015年12月3日,被告葛战军驾驶豫U×××××号牌重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由于车速过快刹不住撞到前面停车的其驾驶的晋D×××××号牌小型轿车,致使其车辆受损。经查,豫U×××××号牌重型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并挂靠在被告环球运输公司。现要求三被告赔偿其车损等共计14155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辩称:1、事故车辆豫U×××××号牌重型货车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其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合理的车损;2、对原告鉴定的车损金额不予认可;3、不承担鉴定费。被告葛战军辩称:1、杨新社是豫U×××××号牌重型货车的实际车主,其受杨新社雇佣;2、该车挂靠在环球运输公司。被告环球运输公司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形成原因以及责任划分。2、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经鉴定车损为13505元。3、鉴定费票据1张,证明支出鉴定费650元。4、保单复印件两份,证明豫U×××××号牌重型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修理厂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修理发票各一份,证明车辆已维修的事实。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质证后,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事故认定书中涉及另一事故车辆即豫U×××××号牌轿车,对原告的损失豫U×××××号牌轿车应承担相应的无责赔偿责任;对证据2有异议,原告应提供所有损失项目的照片以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对鉴定金额有异议,鉴定机构鉴定金额来源于什么地方不清楚;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公司不承担;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从证据中可以看出该修理店为二类机动车维修机构,但收取的费用是按4S店的价格收取的。被告葛战军质证后,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葛战军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环球运输公司未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环球运输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二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1、4、5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以上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系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期间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彼此之间互相印证,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12月3日9时05分许,在柿槟村红绿灯北,被告葛战军驾驶豫U×××××号牌重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由于车速过快刹不住车,撞到前边停车等灯的原告赵永霞驾驶的晋D×××××号牌车辆,致晋D×××××号牌车辆又撞到前边李胜利驾驶的豫U×××××号牌车辆,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济源市交警部门调查处理,认定被告葛战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永霞和李胜利无责任,三方均在事故认定书中签字。事故发生后,受济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济源市诚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赵永霞驾驶的晋D×××××号牌车辆的车损为13505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650元。现该车已在济源市玉龙汽车修理厂修理完毕,原告支出修理费13500元。另查:事故车辆豫U×××××号牌重型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且该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被告葛战军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外,事故车辆豫U×××××号牌重型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该保险合同的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亦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本案中,原告赵永霞的损失有:1、车损。经鉴定晋D×××××号牌车辆的车损为13505元,后维修时支出修理费13500元,应以实际支出的修理费13500元为准;2、鉴定费650元。以上共计14150元,扣除事故另一车辆即豫U×××××号牌轿车在交强险财产无责限额内承担的100元,余款14050元不超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赔付。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辩称本案的鉴定费不应由其公司承担,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为确定原告车辆的损失支出的鉴定费,即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范围,故被告该项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赵永霞14050元;二、驳回原告赵永霞要求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葛战军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为7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素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苗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