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修钰明诉王晓辉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钰明,王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1民初889号原告修钰明,男,1987年12月15日,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被告王晓辉,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拜泉县人,个体。原告修钰明诉被告王晓辉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修钰明诉称,2014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00元,立有借据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有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原告修钰明诉被告王晓辉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诉状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送达。此后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它详细送达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修钰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顾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