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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豹与刘士国、李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豹,刘士国,李庆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132号原告:李豹,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刘士国,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李庆宇,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豹诉被告刘士国、李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茂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崇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