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豹与刘士国、李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豹,刘士国,李庆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132号原告:李豹,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刘士国,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李庆宇,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豹诉被告刘士国、李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茂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崇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