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甲、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816号原告:张某。被告:宋某甲。被告: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甲、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