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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正国与张巨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国,张巨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263号原告(反诉被告)张正国,泥工。委托代理人叶小川,黄冈市黄州区禹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张巨松,农民。委托代理人严尚志、周天翊,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正国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巨松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被告张巨松(反诉原告)、原告(反诉被告)张正国均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对方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张巨松(反诉原告)、原告(反诉被告)张正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张巨松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张正国的起诉。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正国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张巨松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正国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巨松承担。审判员  葛建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