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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周远春与陈桂文、韦珍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远春,陈桂文,韦珍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周远春,农民。被执行人:陈桂文,农民。被执行人:韦珍凤,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周远春与被执行人陈桂文、韦珍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桂文、韦珍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桂文、韦珍凤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桂文、韦珍凤的银行存款1941.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覃孟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青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