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蓝雷与汪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雷,汪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605号原告:蓝雷,浙江开化人。委托代理人:刘建平,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文明,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蓝雷与被告汪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蓝雷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汪文明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蓝雷负担。审判员 徐东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吾崇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