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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蓝雷与汪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雷,汪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605号原告:蓝雷,浙江开化人。委托代理人:刘建平,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文明,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蓝雷与被告汪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蓝雷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汪文明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蓝雷负担。审判员  徐东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吾崇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