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张郁才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张郁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委托代理人黄雄毅。委托代理人陆春宇。被执行人张郁才,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15,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珠国土斗罚字(2015)23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国土斗罚字(2015)23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洪龙审 判 员 何颖坚代理审判员 亓 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悦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