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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010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宝生与太仓福美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生,太仓福美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1037-2号原告杨宝生。委托代理人黄晓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福美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法定代表人顾福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巍,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宝生与被告太仓福美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青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3月16日,原告杨宝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宝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杨宝生负担。审 判 长  杜 青人民陪审员  胡其德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维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