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商初字第010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宝生与太仓福美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生,太仓福美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1037-2号原告杨宝生。委托代理人黄晓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福美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法定代表人顾福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巍,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宝生与被告太仓福美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青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3月16日,原告杨宝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宝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杨宝生负担。审 判 长 杜 青人民陪审员 胡其德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维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