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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刑更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陆恩林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刑更206号罪犯陆恩林,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三法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以陆恩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减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7月2日止。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梧州监狱认为,罪犯陆恩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累计获奖励分142.8分,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陆恩林没有完全履行财产刑,但已提供了其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陆恩林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本院认为,罪犯陆恩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恩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日止),原处罚金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益民代理审判员  韦权哥人民陪审员  黄子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晓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