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冯斗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斗,程建华,赵峰,袁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异3号异议人冯斗。委托代理人姜涛。委托代理人沙永宝。申请执行人程建华。被执行人赵峰、。被执行人袁春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建华与被执行人赵峰、袁春丽民间腊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冯斗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冯斗异议称:涉案房产属于单县汇丰市场有限公司开发的非法建筑,夏建彬于2013年7月9日将涉案房产出售给赵峰,赵峰对涉案房产不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且2014年10月29日单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涉案房产没收,(2014)单执字第800号民事裁定书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3年7月20日赵峰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陈世会,同年8月20日陈世峰将涉案房屋租赁给异议人,(2014)单执字第800号民事裁定书将涉案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侵害了异议人的使用权,故要求撤销(2014)单执字第800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查明:(2014)单执字第800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一、将被执行人袁春丽的鲁RX61**号轻型箱式货车一辆(车型:东风牌EQ5041XXY29DCAC,车辆识别号:LDCH81GXCA121102,发动机号1273333,系2012年2月4日出厂,行使里程:49000公里)。以新车价格4.18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程建华。二、申请执行人程建华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剩余债务继续执行”。该裁定是针对被执行人袁春丽的车辆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程建华所作出的,而申请人所提异议内容是针对被执行人赵峰的房屋。根据异议人冯斗所提执行异议内容应是对(2014)单执字第800-4号执行裁定书有异议。(2014)单执字第800-4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是:“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峰位于单县刘海市场综合厅B048门市房一间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赵峰位于单县刘海市场综合厅B048门市房一间按流拍价50000元抵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程建华的相应债务。剩余债务继续执行。三、该房产的使用(所有)权自本执行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程建华时转移,归申请执行人程建华所有。四、申请执行人程建华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相关部门应予协助办理”。单县刘海市场综合厅B048门市房是单县汇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2010年9月10日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夏建彬,并签订认购书,夏建彬于2013年7月9日以同样的价格卖给本案被执行人赵峰,并在认购书上将夏建彬的名字改为赵峰,单县汇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改动的字上加盖了公章。赵峰于2013年7月20日又将该房以同样的价格转买给陈世会,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同年8月20日陈世会将涉案房屋租赁给本案异议人冯斗,异议人冯斗对该房屋使用至今。另查明:该案在审理期间,于2013年9月17日以单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峰位于单县刘海市场综合厅B048门市房一间。执行中,案外人陈世会于2014年9月2日对本院查封单县刘海市场综合厅B048商铺提出执行异议,经过本院审查,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案外人陈世会购买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提出的申请不能成立。于2015年1月26日以(2014)单执异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陈世会提出的异议。2016年1月28日我院以(2014)单执字第800-4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赵峰位于单县刘海市场综合厅B048门市房一间按流拍价5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程建华。另查:单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9日对单县汇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单国土罚决字(2014)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内容:一、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二、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伍拾伍万捌仟元整。此决定未实际执行。本院认为:陈世会提出的异议于2015年1月26日以(2014)单执异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陈世会即没申请复议,又没提起异议之诉,是对(2014)单执异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的认可,陈世会对单县刘海市场综合厅B048门市房一间即没有所有权又没有使用权,陈世会与本案异议人冯斗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单县国土资源局虽对单县汇丰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实际履行,没有实体没收,物权尚未转移,其产权还应属于本案被执行人赵峰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斗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袁 新审判员 常方华审判员 程淑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泽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