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常金元与海城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海城通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金元,海城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海城通达运输有限公司,高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62号原告常金元。委托代理人贾智,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城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海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台子委。法定代表人贾金环。组织机构代码。被告海城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海城市响堂管理区张家村。。被告高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金元诉被告海城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海城通达运输有限公司、高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金元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因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已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金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金元撤回对被告海城市远大运输有限公司、海城通达运输有限公司、高原的起诉。审判员 张志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路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