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3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2执105号申请人彭某某,女,1986年8月生,彝族,云南省鹤庆县人,住鹤庆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79年10月生,彝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云2932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某主动交纳了执行款10000元。本案执行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932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润荣审判员 寸正标审判员 国成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恒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