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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3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2执105号申请人彭某某,女,1986年8月生,彝族,云南省鹤庆县人,住鹤庆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79年10月生,彝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鹤庆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云2932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某主动交纳了执行款10000元。本案执行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932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润荣审判员  寸正标审判员  国成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恒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