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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劳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帅与张保生、郭士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张保生,郭士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劳民初字第70号原告李帅。委托代理人马XX、王永峰,河南徳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生。被告郭士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帅诉被告张保生、郭士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帅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保生、郭士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帅撤回对被告张保生、郭士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峰代理审判员  张立伟人民陪审员  闫 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