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年津0112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高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天津中信天嘉湖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高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天津中信天嘉湖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津01**民初46号原告天津市高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双峰道佳音里8-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661057068。法定代表人刘晨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光,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中信天嘉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星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高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中信天嘉湖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高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元,由原告天津市高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司 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金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