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730号原告:姜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舒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华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