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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730号原告:姜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舒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华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