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刑抗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泰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再审审查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泰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6)吉02刑抗5号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赵泰吉(绰号:“东北”),男,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原审被告人赵泰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姜富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馨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