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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民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郑小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39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小彬,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上诉人郑小彬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其自出生至今户籍一直在武夷山市武夷街道办事处樟树村吴家村民小组(下称吴家村民小组)处,原始取得吴家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截止2008年上诉人也一直承包吴家村民小组近2亩土地。但自2008年起吴家村民小组重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分配中收回了上诉人承包地,并以“出嫁女不得分配”的小组规定为由,至今不分配集体土地给上诉人承包经营。吴家村民小组的行为侵害和剥夺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三)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由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小彬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所在吴家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与该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上诉人郑小彬未实际取得吴家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原审对郑小彬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郑小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卫   平审判员 李力审判员刘松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玲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