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335号原告:高某,女,19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毕明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栾存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