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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沈桂富与沈桂才、沈桂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桂富,沈桂才,沈桂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694号原告沈桂富。委托代理人李钦官、蒋利圆,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桂才。被告沈桂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桂富与被告沈桂才、沈桂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桂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桂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桂富承担。审 判 长  何习虎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人民陪审员  刘小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捷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