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沈桂富与沈桂才、沈桂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桂富,沈桂才,沈桂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694号原告沈桂富。委托代理人李钦官、蒋利圆,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桂才。被告沈桂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桂富与被告沈桂才、沈桂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桂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桂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桂富承担。审 判 长 何习虎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人民陪审员 刘小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捷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