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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武强县化机密封件厂、武强县圣邦玻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武强县化机密封件厂,衡水牧神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187号原告: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省武强县化机密封件厂。被告:衡水牧神饲料有限公司。原告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不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省武强县化机密封件厂、衡水牧神饲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资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省武强县化机密封件厂、衡水牧神饲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等价值的资产。本裁定书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东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