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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商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镇江东亚轧辊有限公司与广德县新联铸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东亚轧辊有限公司,广德县新联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商初字第00277号原告镇江东亚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李家大山三区24号503室。法定代表人郑安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德县新联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高湖村。原告镇江东亚轧辊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县新联铸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江东亚轧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安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德县新联铸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镇江东亚轧辊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加工合同,原告依据被告提供的图纸为其定作加工轧辊72支,合同金额327050元。2014年5月12日被告预付定金15万元,同年7月2日原告将按被告要求加工的轧辊交付被告。被告对剩余货款177050元未能支付。故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7705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5410元(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29日)。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证明被告向原告定作轧辊72支,并预付15万元定金,货款总金额327050元。2、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图纸,证明被告要求原告按图纸加工轧辊。3、送货单,证明原告将被告所需轧辊送给被告。4、原告开具的发票及签收凭证,证明被告已签收发票,双方之间的贷款金额为327050元。5、过磅的清单,证明被告已收货物。6、原告出具的质保书,证明原告的货物是合格的。7、原告的催款通知书两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177050元的事实。被告广德县新联铸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7,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争议的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本院确认以上证据的证据效力。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图纸为被告加工轧辊72支,合同金额327050元。被告预付15万元,货到付足80%,余款20%质保金三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4年5月12日预付货款15万元,同年7月2日,原告将加工的轧辊72支全部送给被告。并于2014年7月9日将上述货物的发票送达给被告并签收。此后,被告一直未能支付货款。2015年8月6日、8月20日,原告两次发函催要货款,截止现在,被告仍未给付所欠货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送货单、合格证、发票、磅单、签收记录、催款函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定作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原告依法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付货款,在原告多次催要货款后,被告仍未给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35410元无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德县新联铸造有限公司欠原告镇江东亚轧辊有限公司货款177050元,承担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镇江东亚轧辊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841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11元,由被告广德县新联铸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及上诉须知)审 判 长  吴亚民人民陪审员  何永慧人民陪审员  赵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坚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