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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永奎诉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村民委员会、赵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奎,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村民委员会,赵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王永奎,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广波,村主任。被告:赵利,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奎诉被告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村民委员会、赵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永奎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村民委员会、赵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奎撤回对被告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村民委员会、赵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丽娜审 判 员  朱魁忠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