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永奎诉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村民委员会、赵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奎,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村民委员会,赵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王永奎,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广波,村主任。被告:赵利,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奎诉被告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村民委员会、赵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永奎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村民委员会、赵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奎撤回对被告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村民委员会、赵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丽娜审 判 员 朱魁忠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