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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唐兴列与唐云利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兴列,唐云利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019号原告唐兴列,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高耀,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云利,农民。委托代理人唐成阶,农民。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霞。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兴列诉被告唐云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兴列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兴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谭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