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东省煤炭工业物资供应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达成经营部、梁敏晴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省煤炭工业物资供应公司,广州市荔湾区达成经营部,梁敏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煤炭工业物资供应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号。法定代表人:余振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达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号*幢***号。投资人:梁敏晴。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敏晴,女,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再审申请人广东省煤炭工业物资供应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达成经营部(以下简称达成经营部)、梁敏晴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煤炭公司申请再审称:煤炭公司已在《达成在2014年2月末欠广州装饰材料市场租金及水电费情况表》中已详细列明达成经营部缴纳及所欠租金情况,梁敏晴在该表上签字确认,未表示异议。根据该表,达成经营部、梁敏晴欠租金80802元,2014年4月12日,达成经营部、梁敏晴缴纳了租金30802元,梁敏晴对收据进行了签收。故达成经营部仍有50000元商铺租金未支付。至于煤炭公司提供的收据与上述情况表不符,是因为达成经营部、梁敏晴拖欠租金,收据是根据实际缴纳租金的情况开具的,情况表是租金缴纳与欠缴情况的总表,不一致的是达成经营部、梁敏晴实际欠缴租金的部分。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达成经营部、梁敏晴发表意见称:二审判决有正确的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梁敏晴虽在《达成在2014年2月末欠广州装饰材料市场租金及水电费情况表》上签名,但仅备注“已看过”,且表示不确认该表中的数额。情况表所记载的欠款包括仓库欠款,但达成经营部否认2010年之后曾向煤炭公司缴纳仓库租金,煤炭公司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情况表上记载的达成经营部缴纳上述仓库租金的事实。与本案关联的另案认定2010年后达成经营部、梁敏晴未与煤炭公司形成仓库租赁关系。煤炭公司二审提出的认为达成经营部、梁敏晴缴纳的298461元包括另案案涉仓库的租金的主张理据不足。故二审法院认定上述298461元为缴纳本案案涉商铺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的款项,该数额已超出达成经营部在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应支付的租金、管理费及水电费245219.5元及作出相关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煤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省煤炭工业物资供应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靖审判员 林修凯审判员 黄湘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家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