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宝捷讯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誉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捷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誉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捷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箴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汇誉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上诉人宝捷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汇誉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双方曾约定争议提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未举证证实,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