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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575号原告:雷某某,女,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农民。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学恩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吉宗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