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753号原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孟兆孝,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