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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753号原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孟兆孝,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