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药都银行与李玉民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民,王贵军,吕反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838号。机构代码:70498632-2。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玉民,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贵军,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吕反修,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谯民二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玉民、王贵军、吕反修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