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14号-2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单敬尧与苑京多、杨学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敬尧,苑京多,杨学波,邱召霞,温桂森,赵萍萍,高密市华伦丽莎家纺有限公司,温桂霞,尹志宁,赵伟,高密市美帝隆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14号-2原告单敬尧,居民。被告苑京多,居民。被告杨学波,居民。被告邱召霞,居民。被告温桂森,居民。被告赵萍萍,居民。被告高密市华伦丽莎家纺有限公司。被告温桂霞,居民。被告尹志宁,居民。被告赵伟,居民。被告高密市美帝隆家纺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敬尧与被告温桂森、赵萍萍、苑京多、高密市华伦丽莎家纺有限公司、温桂霞、尹志宁、赵伟、杨学波、邱召霞、高密市美帝隆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温桂森、赵萍萍、苑京多、高密市华伦丽莎家纺有限公司、温桂霞、尹志宁、赵伟、杨学波、邱召霞、高密市美帝隆家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訾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