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4执恢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梁从云申请执行李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从云,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4执恢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梁从云,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梁从云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工资人民币1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执行费170.00元,由被执行人李建军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的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崇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