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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执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丽珍申请执行卢兆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珍,卢兆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2557号申请执行人李丽珍,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卢兆建,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丽珍与被执行人卢兆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东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卢兆建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胜煤田矿区支行有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卢兆建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胜煤田矿区支行所有的账户内存款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卢兆建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胜煤田矿区支行所有的账户;三、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