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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132号原告李某某,女,1962年05月25日生,汉族。被告樊某某,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明光代理审判员  王开锋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向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