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132号原告李某某,女,1962年05月25日生,汉族。被告樊某某,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明光代理审判员 王开锋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向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