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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执字第03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倪明友与杨左群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明友,杨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3080号申请执行人倪明友,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东五村9组,身份证号码510223197508071414。被执行人杨左群,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普立乡普立村委会基都村9组,身份证号码530381198510051321。本院在执行倪明友与杨左群离婚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屋等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兑现条件,现申请执行人不愿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其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綦法民执字第0308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其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