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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丁延长诉被告钟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延长,钟卫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1379号原告丁延长,男,汉族,。被告钟卫兵,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延长诉被告钟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延长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延长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丁延长负担。审判员  吴相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显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