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丁延长诉被告钟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延长,钟卫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1379号原告丁延长,男,汉族,。被告钟卫兵,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延长诉被告钟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延长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延长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丁延长负担。审判员 吴相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显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