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崔竹刚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竹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忻中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竹刚,男,曾用名崔牛儿,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忻州市保德县人,住本村,无业,2015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郭秀兰,山西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崔竹刚故意杀人一案,由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8日以忻检诉一刑诉(2016)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竹刚及其辩护人郭秀兰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竹刚与妻子张某1(被害人)经常因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不合。2015年5月17日中午,崔竹刚给妻子张某1打电话叫其回家做饭,但多次打电话张某1均未接听,当天下午15时许张某1回到家中后,崔竹刚以妻子张某1回家迟为由,将妻子张某1的手机摔坏,夫妻二人发生争吵。当天下午张某1离家出走。约40多天后,张某1给崔竹刚打电话要与崔竹刚离婚,崔竹刚得知妻子张某1可能在太原,便与哥哥崔某1到太原寻找但未能找到,在返回途中,张某1的嫂嫂告诉崔竹刚张某1在西安。7月29曰,张某1的姐夫乔小红将张某1送至陕西省府谷县张某1弟弟张买青处后,崔竹刚及其哥哥崔某1、崔竹林将张某1接回保德县杨家湾镇崔家墕村其家中。回到家后,张某1不听村里周边邻居的劝说,执意要与崔竹刚离婚,崔竹刚便萌生了杀害张某1的念头。2015年8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崔竹刚从睡梦中醒来后,看到被害人张某1还在熟睡,便想将张某1杀死。随即,崔竹刚赤脚下地在家中灶台旁的案板上拿了一把菜刀,然后上炕坐在张某1身旁,右手拿菜刀在张某1的脖子上砍了一刀,看到张某1醒来并双手抱头,崔竹刚又按住张某1的双手在其脖颈上连砍几刀致张某1当场死亡。后崔竹刚携带该凶器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1颈前锐器砍切伤致气管、食道、左右颈部动脉破裂出血,第六颈椎前半部横断骨折,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竹刚因夫妻二人之间婚姻情感纠纷无法协调,被害人张某1执意离婚,而其在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选择以死亡作为终结,决定在杀害张某1之后自杀,就用菜刀直接向熟睡中的张某1颈部砍去,张某1当场死亡。被告人崔竹刚在进行了一些自残行为之后,选择了逃跑和躲藏,将作案工具藏到村里水井旁的石某下,自己躲藏到自家后面无人居住的院子里,在案发后6小时后被公安机关追踪其脚印将其抓获。经鉴定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崔竹刚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对杀害张某1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无证据提供。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1、本案是一起因婚姻感情引发的案件,对被告人应酌情处罚。2、被告人崔竹刚的精神状况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3、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无掩饰、隐瞒犯罪的表现一直认罪,可酌情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竹刚与被害人张某1系夫妻关系,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之后,被害人张某1离家出走多日,2015年7月29日被害人张某1被被告人崔竹刚及其哥哥崔某1、崔竹林接回保德县杨家湾镇崔家墕村其家中。回到家后张某1执意要与崔竹刚离婚,崔竹刚便萌生了杀害张某1的念头。2015年8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崔竹刚从睡梦中醒来后,看到被害人张某1还在熟睡,便想将张某1杀死。随即,崔竹刚赤脚下地在家中灶台旁的案板上拿了一把菜刀,然后上炕坐在张某1身旁,右手拿菜刀在张某1的脖子上砍了一刀,看到张某1醒来并双手抱头,崔竹刚又按住张某1的双手在其脖颈上连砍几刀致张某1当场死亡。后崔竹刚携带该凶器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1颈前锐器砍切伤致气管、食道、左右颈部动脉破裂出血,第六颈椎前半部横断骨折,致死者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第一组证据程序性证据证,证实案件发生的经过:1、由崔某2代崔某5书写的《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8月6日,其儿媳张某1被杀死在崔家墕村其家中。2、保德县公安局110接处警信息表2015-08-06日06:40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张引存147××××6776报警,称其清晨起床后发现儿媳张某1死在家中,儿子崔竹刚不知去向。06:46杨家湾派出所干警到达现场,经勘查初步判断死者张某1系他杀,死亡时间大概在凌晨4:50分以前,现场不远处一口井旁发现一把带血菜刀。10:06嫌疑人崔竹刚在村里一个无人住的院内被找到,其脖子处受伤。10:11通知120。证实案件发生的时间、经过及找到被告人崔竹刚的时间和地点。保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受案登记表》(受案字[2015]第000254号4、《受案回执》(2015/8/6),告知报案人张引存该案已受理,由其子崔某1接收。保德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2015/8/6,刑立字[2015]第000278号。6、保德县公安局《解剖尸体通知书》(2015/8/6,剖通字[2015]000006号7、保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经过》(2015/8/6,说明人:曹某、张某2),证实被告人崔竹刚在同村村民“崔俏俏”家中抓获,在抓获过程中被告人崔竹刚始终予以配合,无反抗现象。8、保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前科调查》(2015/8/6,办案民警:曹某、高某证实被告人崔竹刚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9、保德县公安局《拘留证》(2015/8/7,刑拘字[2015]第000059号10、保德县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表》(2015/8/7)11、保德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2015/8/9,拘通字[2015]000059)12、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2015/8/17,保检侦监批捕[2015]48号13、保德县公安局《逮捕证》(2015/8/17,刑捕字[2015]000055号14、保德县公安局《逮捕通知书》(2015/8/17,捕通字[2015]000055号15、保德县人民检察院《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2015/8/17,保检侦监续查[2015]3号16、保德县公安局《破案告知书》(2015/8/18)17、被害人张某1《户籍证明》18、犯罪嫌疑人崔竹刚《户籍证明》第二组证据实体性证据:1、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中队《现场勘验笔录》勘查号:[K1409310000002015080002]号勘查时间:2015年8月6日8:40至14:00勘验检查情况:中心现场位于崔家墕村崔竹刚家西院内的现居住窑洞内,从其居住的窑洞穿过东西院过道小门至东院及街外的地面上,共发现9处滴落状血迹,由东向西依次标记血1-血9,已拍照提取;东西院小门的顶门木叉叉口处有擦拭状血迹,标记为血10,已拍照提取;其居住窑洞外层门外侧门把手上有5×1.5cm2的擦拭状血迹,标记为血11,已拍照提取;外层门内侧距地面90cm处的门框上有7×2cm2的擦拭状血迹,标记为血12,已拍照提取;窑洞内东侧与炕相接是灶台,地面距炕60cm,距灶台40cm处有一带血的卫生纸团,标记为血13,已拍照提取;炕西头东脚西仰卧着一具女尸,尸体上身盖有一粉色花被,尸体颈部有明显砍创口,气管、食管断裂,颈部血管破裂,头部及背部下被褥上有大量浸染血迹,距尸体头部120cm的窑洞北墙上有120×30cm2的喷射样点状血迹,标记为血14,已拍照提取。中心现场通往村井沟一公里左右的路面上有连续的滴落样点状血迹,将其中一处标记为血15,已拍照提取;井沟处的水井井口内壁及井上边缘有少许血迹,标记为血16,已拍照提取;井口东南150cm的石某下有一把带血菜刀,拍照并整件提取,该菜刀长36㎝,宽14.2cm,刀刃长26.5cm,刀柄长11.2cm。附《20150806崔竹刚涉嫌故意杀人案现场方位图》一张,《20150806崔竹刚涉嫌故意杀人案-张某1被杀现场平面示意图》两张,《20150806崔竹刚涉嫌故意杀人案-发现凶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32张。《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表明:从现场提取了16处地点的血迹、带血卫生纸团及带血菜刀。2015年8月6日《检查笔录》证明:2015年8月6日15时10分由侦查人员曹某、张某2检查犯罪嫌疑人崔竹刚的人身及随身物品所作的《检查笔录》,证明在冀宇宏的见证下,发现崔竹刚颈部和左胳膊有刀外伤,其自称是自杀造成的,民警将其送往县人民医院对外伤进行包扎,穿着的背心和双手沾有大量血迹,其自称是在杀死妻子张某1和自杀时留下的。崔竹刚未携带任何财物,《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8月6日8时14分由侦查人员王某、李某1在崔家墕村臭杏沟水井旁石某下提取犯罪嫌疑人崔竹刚作案使用的工具菜刀一把;15时35分提取犯罪嫌疑人崔竹刚作案时所穿的沾有血迹的白色背心和红色裤衩各一件;15时40分提取犯罪嫌疑人崔竹刚左、右手血样擦拭物各一份。《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明本案由侦查人员依法扣押的上述物证已移送。2,鉴定意见山西省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5637证明2015年10月11日,受保德县公安局委托,由鉴定人员李某2、董某、张某3对犯罪嫌疑人崔竹刚的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认为崔竹刚符合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保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保)公鉴(尸检)字[2015]10号;《照片说明》;证明:2015年8月6日,保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保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委托,由主检法医师张某4、陈某对死者张某1进行尸体检验,查明死因。检验分衣着检验、尸表检验、解剖检验、毒化检验四部分。衣着检验:死者张某1上身着粉红色半袖,右侧半袖口有约呈“7”破裂口,破口整齐,上衣领口、后背部沾有大量血迹,下着一粉色裤衩,颈部戴一银白色项链,已断;双耳戴金黄色耳钉,左耳一耳钉,左右手中指各戴一戒子,左手腕部戴一银白色手镯。尸表检验:颈部前甲状软骨下缘有一12×5cm的创口,创口左侧边缘有并行的六处浅表拖刀痕迹,颈部气管、食道横断,断端暴露,第六颈椎前半部有一砍痕,致该颈椎横断骨折,该创口左侧下缘有一长3×1.5cm的浅表切割伤,形成皮瓣,左前胸锁骨处,肩部有条状划痕,颈部有两处1.5cm、2.0cm的细小浅表划伤,右腋前、腋下有数条索状浅表划痕,右手腕部及前臂内侧有两处0.8cm、1.2cm的浅表划伤,颅骨和四肢均未触及骨折;解剖检验:颈前创口深达颈椎,第六颈椎前半部分横断骨折,创口可见双侧颈总动静脉被横断断裂,气管、食道从甲状软骨下缘断裂,气管、食道上下断端外露,创腔有积血;毒化检验:未检出苯二氮卓类、巴比妥类等常见安眠镇静药成分。死亡原因:死者张某1颈前锐器切割伤,致其气管、食道、左右颈部动脉破裂出血,第六颈椎前半部横断骨折,致死者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系致命伤。致伤物推断:死者颈部创口创缘整齐,气管、食管、动静脉血管断端创面整齐,创底达椎骨并形成砍痕,致椎骨部分骨折,据此分析,致伤物系易挥动的砍切器(诸如菜刀类)。死亡时间推断:死者胃内空虚,结合现场走访调查情况分析综合推断案发死亡时间大约在2015年8月6日4时左右。鉴定意见:张某1系被砍切器砍切割颈部造成左右颈总动脉破裂至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报告》(晋)公(忻)鉴(毒物)字[2015]076号;证明2015年8月10日,保德县公安局委托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张某1的一份10ml心血进行了苯二氮卓类、巴比妥类安眠镇静药定性分析,经检验,未检出上述镇静药成分。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晋)公(忻)鉴(物证)字[2015]451号;证明:2015年8月10日,经保德县公安局委托,由法医师张某5、姚某对送检的标有“崔竹刚家窑洞门口穿过东西院小门到东院及街外路上的滴落状血样”九份、“崔竹刚家窑洞外层门外木把手上的血样”一份、“崔竹刚家窑洞外层门内侧距地面90cm处门框上擦拭状血样”一份、“距炕60cm,距灶台40cm处地面上沾血的卫生纸”一份、“去井沟水泥路上血样”一份、“井沟水井缘上的血样”一份、“水井旁石某下菜刀上的血样”两份、“死者张某1的血样”一份、“嫌疑人崔竹刚的血样”一份、“嫌疑人崔竹刚左、右手血样擦拭物”两份、“嫌疑人崔竹刚背心血样”两份、“嫌疑人崔竹刚裤衩上血样”一份等共计26份检材,对上述检材进行DNA检验。经检验,距炕60cm、距灶台40cm处地面上沾血的卫生纸上的可疑斑迹与死者张某1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1.46×1017;上述其余检材均与被告人崔竹刚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3.61×1018、3.76×1016、3.58×1015、1.82×1017;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晋)公(忻)鉴(物证)字[2015]451-1号;证明:2015年10月14日,经保德县公安局委托,由法医师张某5、姚某对送检的标有“井沟水井旁石某下提取的木把菜刀上的血样”三份、“嫌疑人崔竹刚背心上血样”两份、“嫌疑人崔竹刚裤衩上血样”两份等共计7份检材,对上述检材进行DNA检验。经检验,“嫌疑人崔竹刚背心上血样”两份中的其中一份与死者张某1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1.46×1017;上述其余检材均与被告人崔竹刚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分别为9.86×1016、3.61×1018。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报告》(忻)公(物)鉴(痕)字[2015]30号,《照片说明》;证明2015年8月11日,保德县公安局委托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菜刀进行指纹提取鉴定。经检验,未发现具有鉴定条件的指纹。4.物证(1)菜刀1把(系本案作案工具)(2)背心1件(系被告人崔竹刚作案时所穿,上有被害人血迹)(3)内裤1条(系被告人崔竹刚作案时所穿)(4)拖鞋1双(系被告人作案后逃离现场所穿)以上物证系2015年8月6日现场勘验依法提取所得。第三组证据,证人证言及相关其他证据(1)2015年8月6日9时07分至10时50分询问崔某5笔录今天早晨5点左右,我妻子张引存起床去地里干活,发现隔壁房间的儿子崔竹刚打开房门跑了出去,妻子马上叫我,我起床后去了儿子崔竹刚的房子,看到崔竹刚的两个孩子坐在炕上哭,儿媳张某1躺在炕上,脖子被刀划过,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之前没有听到或者发现他们房间有异常的声音或情况。(2)2015年8月6日12时40分至13时50分询问张引存笔录我打电话报警反映的是我三儿子崔竹刚把我儿媳张某1杀死了,在今天凌晨4、5点我们家里崔竹刚的房间。那时我刚起床准备去锄地,听见我隔壁崔竹刚屋里两个孩子在哭喊,我就到院子里准备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事,刚到门口,就看到崔竹刚穿着背心裤衩从屋里出来,向外飞奔而去,我在后面又追又喊,在追的过程中看见他手里不知拿了什么在脖子上划来划去,追了一段我追不上他我就返回来,我推开崔竹刚家的门,进屋后看见炕上都是血,崔竹刚的妻子张某1脖子上也是血,我摸了下她的胳膊,感觉冷冰冰的,就把被子蒙在她头上回我屋了,我回到我家后,崔竹刚的儿子崔某3、女儿崔某4都到了我屋,过了一会我丈夫崔某5说他已通知了大儿子崔某1、二儿子崔竹林,大约6点多钟,他俩过来后我们怕张某1家属来闹事,就打电话报警了。崔竹刚小时候得过脑膜炎(或者脑膜炎),头痛的不行,在他15岁时犯过神经病,给他扎过针,两三年后有所改观,但是到现在都有些不正常,神神叨叨的。(3)2015年8月6日11时03分至12时22分询问崔某4笔录今天大概四点多,天还没亮,我正在睡觉,听到我妈妈张某1说:“不要,那是玻璃渣了,流下一滩血了”,又“啊”了一声,后来没有声音了,然后就是有人下炕穿鞋的声音,之后就朝门外跑了,我哥哥崔某3把灯打开,我看到我妈脖子上皮肉没了,骨头也露出来了,还流了一滩血,眼睛快闭上了,我摸了一下她的手,是冰的,我怕的不行,我把我妈身上的背子往上拉了一下,把我妈的头盖住,然后就去找我和哥哥崔某3过去隔壁奶奶家。开灯后,我爸爸不在,但是我看到我爸爸的衣服还在家里面。我看到我妈眼快闭上呀,脚蹬在墙上,脸朝上,身子斜的,脖子上正面血肉没了,骨头也露出来了,身上穿的粉色半袖上也血,炕上还流下一滩血在头和脖子上,朝门外跑的人是我爸崔竹刚,我和哥哥崔某3露在被子外面的胳膊、腿上都溅上了血,妈妈穿的粉色半袖上也有血。他们平时有时候吵架,我妈前段时间离开家七十多天,刚回来几天,就和爸爸说她找人算命来,不走就有大难,这几天她说婚姻无法挽救了,前几年是因为孩子我不走,现在忍无可忍了。我爸最近不好好吃饭,我妈走到哪儿他就跟到哪儿。(4)2015年8月6日14时26分至15时27分询问崔某3笔录2015年8月6日凌晨我听到我妈喊了,我起来开灯后看到我爸爸不在屋里,衣服在他睡觉的地方放着,我妈在床上躺着,身体是斜的,身上有血,脖子处向外流血,身体一动不动,我开灯后,听见门外我奶奶说话的声音,但是没有听清说什么,然后我和妹妹去了我爷爷那边,我手上和脚上有血,妹妹腿上有血。(5)2015年8月11日11时08分至12时00分询问乔小红笔录2015年5、6月份,张某1离家出走,来西安找我妻子也就是她姐张某6,听张某1说她离家出走是因为她丈夫崔竹刚把手机给摔了,他们夫妻闹矛盾,张某1在我家住了四十多天,2015年7月29日,我开车把张某1送到府谷县张某1弟弟张买青家崔竹刚和他的两个哥哥还有一个司机将张某1接回保德。期间崔竹刚到处找她,崔竹刚也向我和张某6打听过张某1的消息,我们没有告诉张某1现在我们家中。我嫌崔竹刚和张某1闹矛盾想让张某1在我家多住些时间冷静冷静,我们再做做思想工作,劝他们夫妻好好过日子,张某1说她要自由,哪怕睡马路也不愿意回家。8月5日晚上,张某1给我妻子张某6打电话,她没接到,随后给回了电话,是他们两口子都接了,电话里我劝他们好好过日子,不要吵架,我妻子还说府谷的兄弟们去看张某1,她说不用了。(6)2015年10月10日13时26分至14时23分询问马林林崔竹刚是2011年租住我家窑洞的,我家每天凌晨两点多起床做豆腐,他会来豆腐坊闲聊,说他半夜睡不着,还说要帮我们搬运豆腐,我怕他精神不正常,就不用他搬运,然后他去马家滩转盘溜达,那儿没人,他又回来豆腐坊跟我闲聊。他日常生活表现良好,平时买菜、做饭,和平常人一样,邻里关系一般,夫妻关系也和睦,案发前一段时间也和之前一样,没有什么不正常的表现。(7)2015年8月18日10时47分至11时32分询问崔巧巧村里的牛儿(崔竹刚)把他老婆给杀死了,崔竹刚家后院是我家的旧房子,是我们兄弟四家的,平时没有人住,其他兄弟都在外面,房子就由我照料,平时都上锁了,当时不知道是在我家院里抓住的,后来听村里人说了,我去了院子发现有很多的脚印。第六组证据,被告人供述1、2015年8月6日17时36分至21时05分讯问被告人崔竹刚笔录2015年8月6日早上醒来,在枕头跟前拿手机看了一下是4点10分,天快亮了,我看了一下张某1还睡着,我光着脚下地,在灶台旁边的水瓮上面的案板上拿了一把菜刀,然后上来炕坐在张某1的身边(我睡觉的地方),用右手拿菜刀在张某1的脖颈处砍了一刀,张某1醒来后双手抱住头,紧接着我用左手按住张某1的两只手又在脖颈处砍了几刀,具体砍了几刀我不记得了,砍玩以后我就下炕穿上拖鞋跑了。我就是想不开,我是拿菜刀杀死张某1的。菜刀是在我家案板上拿的,我杀完张某1后提上菜刀跑到了我家下面的沟里,在沟里村里的吃水井跟前放在石某下面。我砍张某1第一刀的时候,砍在了脖子上,我听见张某1说:“孬(保德方言,指孩子的意思)你爸爸杀我了,流下一滩血了”。后来砍了几刀我也不知道了,记不清了。我杀害张某1的菜刀是砍骨头用的菜刀,我父亲崔某5在我住的窑洞内砍鸡腿使用过那把菜刀,用完后放在了我家的案板上。我杀害张某1后右手拿着刀把房门打开从屋里跑出,又把顶大门的棍子拿开放到一边,从大门出去沿着屹堎外的大路跑到了村里的吃水井旁边,在井边旁转了一会想跳井自杀,但是害怕没有跳进去。后来就把菜刀扔在水井旁边的石某下面。扔了菜刀后,在水井周围的石某下躲了大概两、三个小时后,我回到村里四处找烂窑洞躲藏,后来跑回我家房顶上看情况,再后来就从我家窑洞后面“崔俏俏”家的大门顶下翻下他家院里去藏在房子里,最后被公安局的民警抓获。我往出跑的时候在院里遇到我母亲张引存,我母亲追在后面叫我几声名字,没有追住我,后来就返回去了。最近这两天就安下(保德方言,指准备)杀她的心了。从昨天(2015年8月5日)开始,我心里想不开就想杀她了。张某1上次离开家出走大约七十多天自己也不愿意回来,但是后来被他姐夫从西安送回了后还是不想和我一起生活,在村里的亲戚和村民都调解过,但是张某1还是想和我离婚,我心里一直想不开就产生了想杀她的念头,事后我打算自杀,但是也没有死成。我从大门上跑出了后,一边走一边用菜刀在自己的颈部、腕部及胳膊上乱割,割了几刀想自杀,但是走在中途就放弃了。2、2015年8月7日17时54分至19时15分讯问被告人崔竹刚笔录一直以来我们夫妻关系不是很好,两口子脾气合不来,今年农历二月份,张某1买了一部智能手机后,大多数时间在玩手机,家里的事情有时不管不顾,我从今年2月份在外面起早贪黑打工赚钱,到晚上很晚才能回家,对张某1也关心不够。有事情时打电话问候一下,打电话时她经常说“有什么可说的,没事,没说的就挂了吧”,不愿意和我多说,我感觉她是因为我打电话影响了她玩手机或吃饭时间。5月17日上午10点多,我在家睡觉时,我妻子张某1拿着手机去马家滩村串门,到了中午1点多,我电话联系她,她不接电话,2点多打电话还是不接,直到下午3点多才回来,回到家后,那会儿我已经给孩子做了饭吃了饭,我嫌她回来迟,就从她口袋里掏出手机摔在地上摔坏了,我说“你这么长时间这会才回来,外面有吃处了吧!”张某1说“我不害崔家,我害张家呀!”她就开始收拾衣物要离开,我拦住她把衣物夺下来,她没走成,过了一会又要走,刚走出100余米,我拦住夺下她的衣物,她没有回来。走了十多天我联系不上她,到公安局查看监控看到她是一个人走的,40多天后,张某1打回电话说要离婚,通过张某1的嫂嫂得知她可能在太原,我和我哥哥崔某1、东关派出所民警到太原寻找张某1但没找到,我们返回来后她嫂嫂说她在西安,还说他们要给送回来,农历六月十四,张某1的姐夫将张某1送回到她弟弟住的府谷县老高川,我和大哥崔某1、二哥崔竹林到府谷县老高川将她接回家中,回来后,通过村里的人做工作让好好过日子,但张某1还是不听,非要闹离婚,我嫌张某1非要和我闹离婚,我就想将她杀害。2015年8月6日早上我醒来后,在枕头跟前拿手机看了一下是4点10分,心里想着:“不顶事了,劝也劝不住。非要和我闹离婚,想将张某1杀了后再自杀。”我看了一下张某1还睡着,我光着脚下了地,在灶台旁边的水瓮上面的案板上拿来一把菜刀,然后上了炕坐在张某1的身边,用右手拿菜刀在张某1的脖颈处砍了一刀,张某1醒来后双手抱住头吼了一声说:“你爸爸要杀我了”紧接着我用左手按住张某1的胳膊又在张某1的脖颈处砍了几刀。砍完以后,我就下炕跑了。3、2015年8月17日17时47分至18时27分讯问被告人崔竹刚笔录我杀她用的那把刀是家里用来砍骨头的大菜刀,8月5日我父亲用那把刀在我们睡觉的那个窑洞里砍鸡肉用了一下,就放在我家的案板上,我杀害张某1就是用从案板上拿的菜刀。我杀人后先到我村的吃水井(臭杏沟)把杀人用的菜刀扔了,后来就来到崔俏俏家院内躲藏。我知道崔俏俏家没有人,才专门躲到崔俏俏家的。4、2015年8月25日10时28分至11时05分讯问被告人崔竹刚笔录张某1先用家中固定电话给张某6打的电话无人接听,后来张某6又打回来的电话。张某1打电话给其姐姐张某6说不想和我继续过下去,要和我离婚。张某6劝张某1好好过日子,不要吵架并说让在陕西省府谷县的兄弟回保德看望张某1。我一直在张某1跟前站着听电话,我母亲张引存也接了电话想让我和张某1好好过日子。我三岁的时候得过脑膜炎,14岁、15岁时脑膜炎连续发作了两次。证据综合分析:本案现有全部证据内容一致,均可互相印证,能够证实在2015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崔竹刚因夫妻二人之间婚姻情感纠纷无法协调,被害人张某1执意离婚,而其本人由于存在一定人格障碍,在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选择以死亡作为二人关系的终结,决定在杀害张某1之后自杀,就用菜刀直接向张某1的颈部砍去,导致张某1当场死亡,其在进行了一些自残行为之后没有勇气自杀,就选择了逃跑和躲藏,在案发6小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人崔竹刚与被害人张某1对离婚问题有分歧的情况下,采取极端解决方式用刀猛刺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张某1死亡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竹刚因不愿与妻子张某1离婚,采取极端手段,持菜刀猛砍被害人张某1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在量刑时作一定考虑,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是婚姻感情引发的案件之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的精神状况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辩护意见,被告人虽有人格障碍但不影响其认知辨识能力,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影响其量刑,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竹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双庆审 判 员 孟 飞代理审判员 梅雪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丽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