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5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力锐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钜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733号原告上海力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戴春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国瑾,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钜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胡雪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力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钜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3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力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26元,由原告上海力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冬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