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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30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德英与江尚金、洪丽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德英,江尚金,洪丽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30财保9号申请人王德英,私营业主。被申请人江尚金,农民。被申请人洪丽芳,农民。申请人王德英因被申请人江尚金、洪丽芳欠其售房款12万元逾期未归还,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江尚金、洪丽芳位于婺源县紫阳镇才仕大道世纪华庭8幢三单元602室的房产(权证号13**)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王德英提供担保的韩建荣名下的婺房权证紫阳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坤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建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