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胡钢城与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钢城,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080号原告:胡钢城,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贡建设,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法定代表人:周谟其。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钢城与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胡钢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马鞍山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的工程款661200元。本院认为:胡钢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马鞍山市滨江新区建设指挥部的工程款661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凌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