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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850号原告:陆某,男,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某,女,1989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