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850号原告:陆某,男,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某,女,1989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