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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与魏淑怡、南昌市青云谱红牛春天品味肴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魏淑怡,南昌市青云谱红牛春天品味肴,杜励兴,徐光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乔辉服饰行,黄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39号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三店西路口世纪欧美中心5号。负责人:苏德森,该行行长。被申请,组织机构代码:L3454303-0,住所地:青云谱区京山南路28号。经营者姓名:张院华。28号。经营者姓名:张院华。被申请人:张院华,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魏淑怡,女,汉族,1976年12月11日,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红牛春天品味肴,组织机构代码:L3454658-1,住所地:抚河南路199号。经营者姓名:杜励兴。被申请人:杜励兴,女,汉族,1960年12月17日,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徐光华,男,汉族,1955年10月2日,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乔辉服饰行,组织机构代码:L4413936-5,住所地:洪大服装世界富一层1栋03号。经营者姓名:黄荣富。被申请人:黄荣富,男,汉族,1973年8月22日,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袁昊副食品商行、南昌市青云谱红牛春天品味肴、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乔辉服饰行、张院华、魏淑怡、杜励兴、徐光华、黄荣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袁昊副食品商行、南昌市青云谱红牛春天品味肴、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乔辉服饰行、张院华、魏淑怡、杜励兴、徐光华、黄荣富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袁昊副食品商行、南昌市青云谱红牛春天品味肴、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乔辉服饰行、张院华、魏淑怡、杜励兴、徐光华、黄荣富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喻 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