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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况颖娟与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颖娟,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五小区店,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4642号原告况颖娟,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五小区店,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桃源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3721-5。负责人周振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露,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799327-6。负责人张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露,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况颖娟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五小区店、被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况颖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况颖娟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颖娟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绪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