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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XX沦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942号罪犯XX沦,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石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3月11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XX沦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3次,考核表扬奖励6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经审理查明,罪犯XX沦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沦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XX沦系累犯,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已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3月6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