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0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战福江与段郡、南城县圣朝工艺家俱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福江,段郡,南城县圣朝工艺家俱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108号原告战福江。被告段郡。被告南城县圣朝工艺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工业园区创业园。法定代表人贺平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号。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战福江诉被告段郡、南城县圣朝工艺家俱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战福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鑫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颀 来源:百度“”